重申公務人員兼職應先行告知人事單位及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

一、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所定「免經備查」之適用情形,係在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規定之範圍內,就規範密度較低者,採相對寬鬆之補充規定(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構)視具體個案實情,就該名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兼職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
二、檢附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及銓敘部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書函關於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