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8次精算結果,自111年1月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7.83%、「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10.16%;另配合112年7月1日起初任公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以及未具112年7月1日以前保險年資之適用年金制度被保險人,其養老年金年資採計上限提高至40年,經依公保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新增「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為 15.64%、「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為16.33%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為10.32%等3種費率,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二、本次(第9次)精算結果顯示,「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3種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本次不予調整。至「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 7.22%;「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為8.89%,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 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35年)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89%。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銓敘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