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Post author:衛生組Post published:2021-11-01Post category:002.防疫專區 / 03.學務處 / 035.衛生組說明: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10月1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44A號函副本(附件)辦理。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 Post Views: 37相關內容指揮中心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二級警戒並調整相關規定2021-10-19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自本(111)年7月21日起,入境檢疫者原於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3天檢疫,後4天自主防疫,得因工作或其他必要因素異動至另一處符合1人1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案,請查照。2022-08-03教育部臺南市聯絡處114年10月份學務創新人員甄選簡章2025-08-08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自本(111)年7月21日起,入境檢疫者原於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3天檢疫,後4天自主防疫,得因工作或其他必要因素異動至另一處符合1人1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案,請查照。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