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之複決案,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准予補假2日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4日中選務字第1110022505號函辦理。

二、旨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業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辦理,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准予補假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