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正常化


教育部重申各校應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

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教學正常化,學校及教師實施課程教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在校作息活動,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35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學校及教師於學習節數之課程內容,應確依各類型學校課程綱要、課程計畫辦理,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 另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2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由學生自由參加、應公告實施計畫並檢附課業輔導內容及家長同意書、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先行收費、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且辦理時間、節數、收費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復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5條規定:「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另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所安排之課程,不屬學業成績評量範圍,不得納入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亦不得將學生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教育部重申各校應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有賴於學校、老師及家長三方共同努力,以營造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


落實零體罰政策

教師應以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若知悉疑有體罰案件,須依下列法規通報:

  • (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三)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可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及兒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若教師疑似有體罰案件,則依下列法規辦理: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辦理。
  • 行政程序法第6節辦理。

體罰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 (一)教師法第4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 (三)兒少法第97條規定略以,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四)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42點第2項規定略以,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