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Post author:衛生組Post published:2021-11-01Post category:002.防疫專區 / 03.學務處 / 035.衛生組說明: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10月1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44A號函副本(附件)辦理。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 Post Views: 18相關內容111學年度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成立防疫工作小組第五次工作會議紀錄2023-02-15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製作之「紫外線消毒燈使用須知」文宣1份,請加強宣導,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請查照。2022-06-06轉知教育部辦理「疫後就學貸款補助方案」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