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總務處提案

案由一:修訂本校「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如附件1),請討論(總務處)。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61988號函「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注意事項」辦理。

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103年8月20日行政會議討論研修

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 12月16日行政會議討論研修

10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合計100人,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8人、教師代表74人、職員代表7人、家長會代表2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8人組成。

(二)前款成員由教師代表擔任者,由全體專任教師選舉產生;職員代表,由各單位全體職員選舉產生。

(三)第一款家長會代表1人,為家長會會長擔任。

(四)第一款學生代表,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召開會議時,應於十五日前公告召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於七日前公告會議通知、會議議程及提案內容之文件;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織成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六、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手續。

(四)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公告之。

七、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提案。

(六)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相關自治組織提案。

(七)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後,並報教育部備查。

備註:開會程序、臨時動議及其他本會議相關事項,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