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8月31日發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案

一、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二、第十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意即自112年1月1日起取得甲級、乙級、丙級或

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技術士證照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之後)

三、檢附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18&kw=%e5%8e%9f%e4%bd%8f%e6%b0%91%e5%8f%96%e5%be%97%e6%8a%80%e8%a1%93%e5%a3%ab%e8%ad%89%e7%85%a7%e7%8d%8e%e5%8b%b5%e8%be%a6%e6%b3%95

四、申請表單逕至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News_Content.aspx?n=919&s=5671)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