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 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詳如全國法規資料庫 – 性別工作平等法法規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