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 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詳如全國法規資料庫 – 性別工作平等法法規說明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 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詳如全國法規資料庫 – 性別工作平等法法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