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6日府法規字第1110856856B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條例規定,不得於本市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及加熱菸,違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亦不得吸食。

三、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電子煙及加熱菸,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請所屬同仁及學生知悉,勿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