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113年1月19日校務會議提案】

案由一:修訂「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如附件,請討論?(教務處)

說  明:
1.此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於107年12月05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2.修訂部分資料已符合本校目前運作之組織:
(1)新增部分文字。
(2)原二、(三)文字:學科教師:由各學科召集人(含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社會科、自然科)擔任之,修改為學科教師代表:由各學科召集人(含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社會暨自然領域、藝能科)擔任之。
(3)原二、(五)文字: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教師:由體育班召集人擔任之、特教教師,共計2人,修改為二、(五)體育班教師代表:由體育班召集人擔任之。二、(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教師代表:特教教師推派1人擔任之,後續條文依序調整
(4)原七、(一)文字;各學科/群科(學程)教學研究會每學期舉行三次會議,修正為各學科/群科(學程)教學研究會每學期舉行次會議。
3.此修訂案經112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討論後送校務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