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一:修訂有關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如附件,請討論?(教務處)
說 明:
一、依據113年6月19日行政會議決議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送校務會議議決之。
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經蒐集網路資料計25所國立學校,其中:
1.事假一律不得申請補考(1)、事假零分計算(1)、除重大事故或直系親屬喪葬外,概不准請事假(1)、特殊事故外(3)、重大突發事故之事假外(3)、除因公因喪或因重病住院,不得以任何其它理由請假(1):10校。
2.依母法文字無法得知各校作法:2校。
3.事假給補考:13所。
4.綜合以上學校作法只有一所學校請事假零分計算。
四、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第十一點、學校得依實際需要,於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中,訂定學分及成績採計、抵免相關事宜。實習處有關技藝(能)競賽及證照抵免學分提出於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第十八條新增將依本校「學生參加技(藝)能競賽得獎或取得證照抵免學生」辦法申請學分抵免。
校務會議教務處提案1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