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辦理。
二、課審會委員之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課審會委員類型:1、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及特別類型教育(包括特殊教育、藝術才能及體育)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1)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2)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3)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2、教師組織成員(所稱「教師組織」,依教師法第39條規定)。3、校長組織成員。4、家長組織成員。5、前3類以外之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6、社會公正人士。
(二)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三)課審會之任務如下:1、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2、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3、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四)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五)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經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若本校教師有意願擔任課程審議會委員,或推薦教師擔任,請於113年8月2日(星期五)前告知教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