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於114年6月27日(五)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衛福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教育部114年3月10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097號函辦理。

二、本案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請依衛福部原函說明,請運用單位於6月27日(五)前至學務處訓育組受理志工獎勵申請,並於7月底前函報衛生署。

三、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