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第2項飛航活動申請時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處理方式之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月17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01916A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月12日標準四
字第1111600122號函辦理。
二、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第2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三、會商程序係縣市政府於准駁飛航活動申請前,以管理上必要而協調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提請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考量會商機關數量眾多,除飛航活動申請後由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外,為使准駁作業順遂,會商機制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者得先自行取得會商機關同意文件後再提出飛航活動申請。
(二)申請者提出飛航活動申請後,由申請者協調會商主管機關函知縣市政府。
(三)申請者提出飛航活動申請時,檢附切結書不進入禁止、限制區域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