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超額教師當學年度未達成介聘者處理方式

一、依國教署111年12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69415號函辦理。

二、重申有關學校超額教師當學年度未達成介聘者,留現職服務學校服務,請學校協助以校際支援、合聘或其他方式補足教師應授課之基本教學節數,並得經學校同意其修習第二專長取得其他科別教師證書,請查照。

三、說明:

(一)、
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介聘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未達成介聘之教師,留原校服務。

(二)、茲因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修正案業於111年11月18日發布並刪除第6點,爰參考上開介聘作業要點規定,重申有關超額教師倘因無符合資格之缺額、有選填志願未達成介聘或沒有選填志願等情況致當學年度未達成介聘者,留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又基於保障教師,避免超額教師逕依教師法第27條規定被資遣,請現職服務學校協助以校際支援、合聘或其他方式補足教師應授課之基本教學節數,並得經學校同意修習第二專長取得其他科別教師證書。

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