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日起,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銓敘部令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所列財團法人、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之職務,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之職務範圍相同;又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將上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相關資料報送銓敘部,經銓敘部彙整為「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網址:https://gov.tw/cAX,以下簡稱彙整表),定期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

是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銓敘部最新公告之彙整表。

銓敘部令

銓敘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