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最高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外國僑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以下合稱外籍人員)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臺事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所示,鑒於國內外疫情趨於穩定,為兼顧經濟、生計及防疫,我國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相關說明如下:

(一)外籍人士: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中港澳人士: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二、承上,旨揭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經指揮中心及外交部說明,均屬「履約」及「應聘」性質。有關外籍人員來臺相關事宜,調整說明如下:

(一)外籍教育人員:無須再以專案方式向本部申請入境,得逕向外交部各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

1、若該外籍教育人員已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其眷屬得依指揮中心110年12月3日肺中指字第1103602083號函所示,逕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來臺。

2、若該外籍教育人員未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其眷屬仍應依本部110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55116號函及111年3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8315號函說明事項辦理專案入境之申請。

(三)依上開說明,非經本部專案辦理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無須再函報入境人員名冊及資訊至本部國教署,請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學校逕依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自行辦理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事宜(含接機、入境人員列管等)。

三、另轉知外交部各駐外館處自111年3月7日起受理外籍商務人士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案處理原則,檢附外交部111年2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16800152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5月10日領二字第1106800331號函供參。

四、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