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示有關「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相關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本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示有關「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相關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旨揭措施規範對象,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
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
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三、請貴部(單位)評估業管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
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