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生申訴制度的設立乃為促進校園間的和諧,同學可透過多元溝通,以合理且合法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本校依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處為服務窗口,負責收件申訴人所提之申訴案,期許同學利用合理合法的正當程序始受侵害之在學權益得以救濟,並能於申訴過程中學習法治精神。


【重要宣導】教育部國教署網站設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請多加利用! 網址連結:教育部國教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宣導影片

人權教育不只在課堂中,也在課堂外的生活中實踐。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中提出,不論是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不會因為學生身分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每一個學生都應該享有身而為人所具備的行政爭訟救濟權利。學生申訴是基於《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而創設之制度,其本質在讓親師生可以再次檢視各項措施決策是否合理,也讓學校行政同仁可以重新反思決定的流程與結果。學生申訴制度將成為師生關係的緩衝墊與潤滑劑,也是落實人權保障的具體作為。110年5月26日《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通過,針對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有更明確的規範,教育部亦據此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於111年5月26日施行 。並依第47條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而特以影片方式使學生更了解自身權益之行使。(摘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宣導影片說明)

申訴及再申訴流程


為培養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學生若有相關申訴評議事宜,可依法提出申請

法源:高等中級教育法第 54 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

法源: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原措施學校提起申訴。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

  • 諮詢窗口-國教署學務校安組:(04)37061328
  • 諮詢窗口-臺南市教育局學輔校安科:(06)2991111#8321
  • 輔導處電話:(06)3910772#181、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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